法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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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权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法律、法令规定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3、依法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6、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设机构,分为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两大类型。
1、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
2、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案件。 3、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等一、二审案件。
7、行政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等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9、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不服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11、立案第一庭:1、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2、办理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和对管辖权争议的协调;3、办理各类案件排期工作;4、办理导诉工作;5、办理立案阶段的司法救助工作;6、办理诉讼保全工作;7、负责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工作。 执行监督处:办理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执行复议案件;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确定执行案件拍卖、变卖的效力问题,决定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暂缓执行;接待、审查、处理全市法院涉执行来信来访等。
综合部门具体为:
1、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协调政务工作和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谈;办理巿人大代表、巿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负责本院文秘、工作简报、信息、统计、档案、图书资料、机要收发、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和本院及全巿法院的办公自动化管理等工作;对下级法院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宣传教育处: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审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和有关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5、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巿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庭等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
6、司法鉴定处:负责本院并指导全巿法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开展全巿法院司法鉴定技术业务交流,办理其他的有关工作事宜。
8、机关党委(总支):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 9、监察室:负责本院干警纪律监察工作。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市法官加强合作与交流,公正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举办法学讲座,提倡著书立说,编选出版书刊,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学术交流和应用法学研究,不断提高全市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 (四)宣传先进事迹,推荐奖励优秀法官,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崇高思想,展现良好形象; (五)关心和支持法官工作和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要求,维护法官合法权益,开展法官的群众性有益活动; (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和促进与各地、各国间法官、法官组织、法学团体、友好人士之间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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