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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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职权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法律、法令规定管辖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普通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3、依法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6、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二、各部门职责

 

    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设机构,分为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两大类型。
    业务部门承担着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诉讼监督、减刑假释、案件执行等业务,具体为:
 

 

     1、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二审案件。 

 

     2、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案件。 

     3、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侵权案件;依法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等一、二审案件。 
     4、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合同、借贷、侵权、企业破产、证券、期货、票据等商事纠纷的一、二审案件。
     5事审判第三庭。依法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 
     6、民事审判第四庭。依法审理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7、行政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土地、治安、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等一、二审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8、行政审判第二庭。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非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以执行的裁定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基层人民法院上报的实施强制搬迁的具体强制搬迁措施进行审查;对基层人民法院其他环保、税务、交通等非诉案件的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其他需由行政非诉审查庭承担的事项。

 

     9、审判监督庭:依法审理不服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10、
减刑假释审判庭:1、承担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2、承担减刑假释人员帮教措施的落实工作;3、财产刑执行情况的审查和催缴。

 

 

     11、立案第一庭:1、办理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2、办理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和对管辖权争议的协调;3、办理各类案件排期工作;4、办理导诉工作;5、办理立案阶段的司法救助工作;6、办理诉讼保全工作;7、负责立案大厅规范化建设工作。
     12、立案第二庭:1、办理各类来信、来访的审查、处理、接待和重点信访案件的登记、督办、协调工作;2、办理判后答疑的组织协调和无理访认定工作;3、办理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4、指导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处理工作。
     13、执行局。设执行庭、执行监督处、执行实施一处、执行实施二处等内设机构。
       执行庭: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或履行一定行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依照执行的法律规定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监督处:办理各基层法院上报的执行复议案件;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实施监督,确定执行案件拍卖、变卖的效力问题,决定对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的暂缓执行;接待、审查、处理全市法院涉执行来信来访等。
     
执行实施一处:协调市内外执行实施案件,市外法院案件执行实施协助工作;市内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助、指导;提出执行实施案件专项活动工作意见,并部署和落实; 省外委托执行案件的审批与受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审查决定提级执行和指定(或交叉指定)或共同执行的案件;办理涉执行案件的司法救助事宜;处理全市法院作出的要求公安机关协查被执行人下落以及宣布被执行人护照作废事宜;金华市级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和执行协作机制的建设和运行;办理本院管辖的部分执行实施案件,原则上以省高院指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受托执行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等为主。
     
执行实施二处:办理本院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协调市内外执行实施案件,市外法院执行实施协助工作;市内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协助、指导等。

金华法院网 部门及职能

 

综合部门具体为:    

 

     1、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协调政务工作和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议事务;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组织综合性会谈;办理巿人大代表、巿政协委员建议提案;负责本院文秘、工作简报、信息、统计、档案、图书资料、机要收发、新闻宣传、保密工作和本院及全巿法院的办公自动化管理等工作;对下级法院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干部人事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助地方党委考察、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办理本院向巿委组织部提请的人事任免和向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负责全市法院新进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协助地方主管部门搞好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本院党组决定的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事项。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和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的申报工作;负责本院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办理本院其他人事调动和人员退休、退职、辞退等工作事宜;承办法官协会工作事项;负责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其他有关法官管理的事项。

 

 

3、宣传教育处: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法院的教育培训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审定年度培训计划,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和有关工作;办理上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下达的各类培训任务;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4、研究室: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办理综合性审判业务文件、报告;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下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答复或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承办《审判与研究》编撰出版工作。  

 

5、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巿中级人民法院并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负责机关重大紧急事件的安全保卫,审判值庭、看管、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执行庭等执行有关事项;执行强制措施,开展司法警察技能训练。  

 

 

6、司法鉴定处:负责本院并指导全巿法院的司法鉴定及相关技术工作;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认定证据;开展全巿法院司法鉴定技术业务交流,办理其他的有关工作事宜。 
   7、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全市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和武器、车辆、服装等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诉讼费管理使用工作;负责人民法院及审判法庭的建设工作。管理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有关行政日常安全管理事务;办理本院外事工作事务;领导机关后勤服务及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开展工作。    

 

     8、机关党委(总支):负责院机关的党群工作。

     9、监察室:负责本院干警纪律监察工作。
     10、审判管理办公室:1、指导和监督全市法院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管理工作;2、考核基层法院及本院业务部门的审判业务工作;3、对本院各类案件实施审判流程监督管理;4、指导和监督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5、办理本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督办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决议;6、其它审判综合管理工作。
   
 三、下属事业单位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属两家事业单位:
    1、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成立于200510月,主要职责、职能和任务是:1、为审判工作提供有效的庭审保障;2、为审判工作提供其他辅助性保障和服务;3、对速录员、协警等聘用制干警进行集中管理。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8名,确定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设科级领导职数为2名。20131月,经金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编制数增加至20名。
     2、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浙江省法官进修学院金华分院)。成立于19969月,主要职责、职能和任务为:1、开展法官培训;2、负责培训人员提供餐饮、住宿等其他保障。法官培训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5名。20079月增挂浙江省法官进修学院金华分院牌子,确定机构规格为正科级,保留原有5名编制,设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形式为自收自支。
     四、法官协会 
     金华市法官协会成立于1997年,现任会长汤海庆,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会长:宋耿金,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副会长:邵永龙,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秘书长:鲍华敏,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处长;副秘书长:施政,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陈庭会,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现协会有常务理事20人,理事67人,会员代表135人。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带领全市法官加强合作与交流,公正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二)组织业务培训,举办法学讲座,提倡著书立说,编选出版书刊,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学术交流和应用法学研究,不断提高全市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

(四)宣传先进事迹,推荐奖励优秀法官,培养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崇高思想,展现良好形象;

(五)关心和支持法官工作和生活,反映法官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要求,维护法官合法权益,开展法官的群众性有益活动;

(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组织和促进与各地、各国间法官、法官组织、法学团体、友好人士之间的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