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院管辖范围(2023年2月更新) | |
|
|
一、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4、本院辖区内监狱、看守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4、发生在金华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在金华辖区内,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涉商标、著作权、知产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案件。 5、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1、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因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而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2、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请执行案件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权执行的案件。 |
|
【返回页顶】【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