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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法院简报(工作简报)》第1期(2016)
发布时间:2016-09-20 【字号: 关闭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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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编                   2016217

 

编者按:为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对接分散、机制不畅、人员保障不够充分等问题,义乌法院在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于20157月构建了全国首批吸收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第三方平台——义乌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平台建立以来,自行受理和接收法院委托调解案件397件,调解成功188件,平均调解用时仅15天,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义乌法院受邀参加2015年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年会并就此作专题报告,上海浦东新区、河北廊坊等多地调研组专程前来学习考察,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拟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行。现将有关做法予以刊发,供学习借鉴。

 

 

义乌法院先行先试构建知识产权

民事纠纷诉调对接第三方平台

一、积极争取支持,强化“立体式”工作保障。一是政策保障。该院经反复研究,形成《关于在义乌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创新工作的报告》,主动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义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给予大力支持。20154月,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就创新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开展调研,同意该院结合义乌小商品城知识产权保护实践,进行先行先试。二是人员保障。凝聚各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等多方力量,从行政主管部门、商标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遴选出23名在知识产权领域工作3年以上、执业5年以上有丰富知识产案件办理经验的调解员,并根据工作经验、能力和业务水平等分别聘为首席调解员、高级调解员和调解员,形成高素质的专家型调解队伍。三是组织保障。该院将国际商贸城巡回审判站提供给诉调对接中心作为办公场地。每个工作日由市场监管局、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分别派员与一名调解员共同办公。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受理案件登记、通知当事人、送达文书和组织调解等事务性工作,使得调解员可以专注于调解工作。

二、加强流程管理,健全“全程式”工作机制。一是诉前调解机制。法院在立案阶段,向符合立案条件并有调解可能的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发放《调解程序征求意见书》,如争议各方当事人均接受中心组织调解,由法院进行备案登记,并引导当事人到诉调对接中心接受调解。二是委托调解对接机制。在立案受理后,对不接受诉前调解和调解不成的案件实行再次过滤,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经当事人同意后移送至对接中心组织调解,规定时间内调解不成的,再移送至业务庭审理。该院共委托对接中心调解357件,其中有174件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三是自行调解机制。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到对接中心请求调解的,由中心受理,在取得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调解,努力达成调解协议。平台成立以来,中心自行受理案件40件,调解成功14件。四是调解确认机制。对诉调对接中心诉前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法院依法审查后,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并免收诉讼费用。五是调后回访机制。对调解中心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事先向调解中心了解前期调解情况,或由其派员继续参与诉讼调解。同时,该院对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件制作清单,详细列明调解内容和履行期限,根据登记台账,轮流对调解案件进行回访。中心调解案件的民事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高达100%

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亲历式”工作实效。一是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诉调对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法院院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顾问,互联网协会、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律师协会、商城集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先后召开4次联席会,研究化解平台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二是指导衔接机制。将调解员纳入法院、市场监管局的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调解员的指导培训。省高院还将中心的调解员纳入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体系。对疑难、复杂或重大纠纷,该院派出指导法官,组织现场调解,为调解中心调解员提供示范,促使其提高调解能力。平台搭建以来,该院共指导、培训调解员56人次,解答法律问题200余个,现场指导调解60件次,邀请旁听庭审100余人次。三是宣传引导机制。借助官方微博、微信、短信和当地电视报纸等平台,多渠道推广知识产权诉调对接中心,人民法院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新闻网、浙江法制报等20余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定期编撰工作通报、案例汇编,分析汇总义乌知识产权状况,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行业协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同时,借助诉调对接平台,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宣传、保护工作,提升自身影响力。如积极助推义乌市网吧协会下属157家网吧的30000余台电脑完成软件正版化工作,有效净化软件市场环境,增强网吧业主法治意识。(应金鑫)


报:本院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

送: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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