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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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法〔2014〕85号
印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4年6月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中院司法鉴定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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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评估 拍卖 意见 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共印50份) 发:各县(市、区)法院、本院各庭处室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0日印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委托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意见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注册地或者分公司所在地在本市区及所辖县、市(县级市)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拍卖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机构的入选工作。 评估、拍卖机构的总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其多家分公司同在我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只能由一家公司参加。 具有相应资质、成立满五年且业绩好、全市范围内诚信度较高的价格鉴证机构可申请入选工作。 申请入选工作的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本: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专业资质证书; (四)拍卖师、评估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名单、执业资格、三金证明、工作经历和主要业绩; (五)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上年度行业评选奖惩情况等有效书面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条 全市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案件,评估、拍卖机构统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采用随机的方式从入选机构中选定。(确定评估机构申报表详见附件) 选定评估机构的程序适用我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关于拍卖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 同一案件涉及多类型资产(如房地产、动产和其他财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类型在法院入选机构中随机分别选定后,分别委托。 本院入选名册中没有相应类别的评估机构,由市中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在社会相应类别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四条 评估费用的收取,按拍卖成交价为基准计费:评估价高于拍卖成交价的,按成交价为基准计费;评估价低于拍卖成交价的,按评估价为基准计费。 流拍案件,评估公司只能按实际支出收取合理费用,非法干扰导致流拍的除外。不委托拍卖、撤拍以及非法干扰导致流拍等案件,评估费用的收取按评估价为基准计费。合理费用不得超过按评估价为基准的计费额。 重新评估、拍卖案件,由原评估、拍卖机构进行的,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减半收取。 评估公司根据估价预收评估费,拍卖完成后根据拍卖情况计费多退少补。 第五条 司法网拍的评估案件,可由评估机构联系视频公司制作录音视频资料。制作费用评估机构可另行收取。 第六条 房屋评估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土地评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案件,从最近一次考核排名前三分之一的所在专业评估机构中摇号选取。 第七条 标的评估价超过2000万元的案件,从AA级以上资质(考评排名后6位的除外)的拍卖机构或者最近一次考评排名前10位的拍卖机构中招标确定。 第八条 拍卖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未到2000万元的拍卖案件,从A级以上资质(考评排名后5位的除外)的拍卖机构或者考评排名前12位的拍卖机构中摇号选定。 第九条 拍卖标的系义乌商位的拍卖案件,需从注册地在义乌或者有义乌分公司的拍卖机构中选定。 第十条 拍卖标的在外省的拍卖案件,从考评排名前8位的拍卖机构中选定。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入选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定期考核评比,考核采取逐案评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方式。 (一)法院对上一年度委托的评估、拍卖案件实行一案一表跟踪评查制度,作为年度考核依据。(40分) (二)组织专家对法院上一年度委托的评估、拍卖案件进行抽样评查并打分。(40分) (三)审判、执行业务庭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对上一年度入选机构综合评价。(20分) 第十二条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评估、拍卖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时可适当增加摇号次数: (1)所在专业机构年度考核评比得分排名前三分之一的; (2)协助法院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涉诉上访的; (3)拍卖成交溢价率(超过拍卖标的评估价的比例)超过50%,跟踪评查得分90分以上的。 评估、拍卖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案件时可适当减少摇号次数: (1)所在专业机构考核平均得分连续二次排名末三名的; (2)所在专业机构考核得分连续二次低于70分的; (3)评估、拍卖费用收取不按规定进行的。 第十三条 本工作意见自二0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上级法院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法院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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