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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1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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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基层法院申请缓减免的,应在缴费期限届满前提出。向金华中院申请减缓免的一审案件,在提交起诉书或反诉书时一并提交申请; 向金华中院申请减缓免的上诉案件, 应在缴费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案件在立案阶段,由立案庭负责审查,案件已移交到各业务庭的,由相关业务庭审查。缓交申请由庭长批准,减免申请由庭长核准后,报由分管院长批准。
三、不同意缓减免的,申请人应当按缴费通知书及时缴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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