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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缴、退赔的执行
发布时间:2014-02-16 【字号: 关闭
 

目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公检法三家均有追缴、退赔的职责,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造成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受害人的损失经追缴、退赔不能,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司法解释第369条精神及参照目前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理解:

1、追缴赃款赃物,属于公检法三家职责,随时发现随时追缴,故应以刑事程序主办单位采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处理、变现等应根据法律规定,由刑事审判庭移送司法鉴定机构拍卖返还受害人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退赔。是用被告人非赃款赃物的合法财产折价或变现赔偿受害人的行为,或由被告人亲友代其赔偿财物。前者也可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后者由依亲友自愿原则。故我们理解的退赔是指前者。司法解释规定随案移送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将该部分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故我们认为退赔这一事项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具体执行。实践中宜根据各地法院的具体制度,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或刑事审判庭移送司法拍卖机构直接拍卖,再由主办机构对所得款项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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