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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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并订立和解协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故人民法院对此有审查之责,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对此不予确认,仍按原判决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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