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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0-06-02 【字号: 关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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