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常识
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0-06-02 【字号: 关闭
    行政诉讼被告的权利有: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提出证据的权利。
    5、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笔录。
    7、申请保全证据和延长期限的权利。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利。
    义务有: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2、在诉讼中,必须接受法庭的合法传唤,及时应诉。
    3、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4、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举证的义务。
    5、必须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6、法庭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告不得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7、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8、不得因行政诉讼无原则迁就行政被管理一方而放弃行政管理。
返回页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