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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再审案件应提交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0-06-02 【字号: 关闭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以下情形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生效裁判文书;
    5、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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