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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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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