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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案件审判程序
发布时间:2010-06-02 【字号: 关闭
    1、法院管辖一审案件的范围:我院受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条件:我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3、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的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4、对于下列刑事案件,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
    (2)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3)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是:
    (1)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的情形为以下几种: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辩护权。
    (3)提出证人、证据的权利。
    (4)最后陈述权。
    (5)请求抗诉权。
    (6)上诉权。
    被告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承担的义务是: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6、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期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7、法庭审判案件大体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8、一审刑事案件审限规定为:
    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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