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借款纠纷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困难及应对措施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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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借款是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及借款担保人受第三人请托,以自己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款,由第三人使用该笔借款的行为。2008年1-10月,东阳法院受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借款纠纷692起(派出法庭受理共379件),存在借名借款现象的200余件,占28.9%,而在法庭审理的该类案件中,比例更是高达40.51%。
一、借名借款现象的大量存在对审判产生的影响 一是案件当事人出庭应诉率、案件调撤率偏低。签订合同的借款人认为自己并非受益人,而借名借款人则认为自己并非合同当事人,均对参加庭审产生抵触情绪,当事人到庭率、案件调撤率低,在东阳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缺席审理的187 件,占93.5%,调撤率仅为12.13%。二是司法资源运用多,审判压力大。该类案件涉案人数多、牵涉面广,且易形成系列案。该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中,涉案人数达387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有85人,占涉案总人数的21.96%,同时审判中常会出现追加当事人、延期审理、公告送达等情况,给司法资源运用造成很大压力。三是执行效果差。此类纠纷当事人多数坚持 “谁用钱谁还钱”原则,在法院判决后拒不履行判决内容。迄今为止,该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无一例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完毕的仅31件,而分文未履行的有106件,占总数的53 %。 二、借名借款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是用款者商贸资金需求量大,得不到及时满足。由于东阳市城镇经济的发展以商品贸易为主,对资金的周转速度要求较高,对一些资金实力不足的经营者来说,金融机构(农村主要是信用社)贷款便成为其重要资金来源。但货币紧缩政策,个人很难从金融机构贷到大额的款项,于是请托他人为己贷款的现象便应运而生。 二是金融机构贷款任务压力大。按政策规定,信用社支持的对象是农村、农业、农民,成本高、收益低,财务计划压力大,上级联社下达过高的盈利计划,并且将贷款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导致基层社片面追求即期效益,竞相盲目扩张贷款规模,大开贷款便利之门。 三是借款人法律意识不强。由于借款人大多是实际用款人的亲朋好友,在受实际用款人的请托后,对实际用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承诺过分信任,却忽视合同的严肃性,乐于作顺水人情,没有保全相关证据的法律意识。 三、针对借名借款纠纷案件的应对措施 一、法院加强对金融机构提出司法建议工作。对在审判中发现的信贷管理漏洞,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促进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流程的规范化,从源头上减少借名借款现象。 二、完善庭前审查机制。法院加强对借款纠纷案件的庭前审查,发现可能涉及“借名借款”行为的,增大对实际借款人身份的审查力度,尽量让实际用款人参加庭前调解,努力促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或庭审中对借名借款的行为予以训诫,努力实现法律公正与现实公正的统一,提高司法认同度。 三、做好释明答疑工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及时解说,消除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情绪,加强司法宣传,以现实的案例教育群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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