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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案快审 繁案精审 婺城法院推行速裁机制质量高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7-02-14 【字号: 关闭
    
   
   
    多年来,婺城区法院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努力建立与完善简易案件速裁机制,速裁案件数量不断增加,非审判用时极大地缩短,审判效率日益提高,上诉案件发改率逐年下降,并且无一进京涉诉信访,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的做法是:
    一、体现“广”字,扩展速裁机制适用范围。为实现诉讼的经济便利,该院按照“能简则简,能快则快”的要求,将速裁意识落实到各项审判工作中,从案件类型和审判机构二方面扩展速裁范围。首先,扩展速裁案件的类型。改变以争议标的金额、案由定程序的习惯做法,制定了《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划分标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事项》等规定,尽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民事案件除了名誉权、劳动争议及一些新类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外,其他案件不论标的多大、不论案由如何,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凡符合刑诉法第174条规定,一律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繁简划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近六年来,该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比例达到了81.5%,为速裁机制的推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次,扩展审理速裁案件的机构。为了在机构上有利于速裁机制的推行,该院专门设置简易案件审判的内设机构。2000年6月,该院正式成立了“简案审判庭”,专门从事民事简易案件的审判。在此基础上,又在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和三个法庭分别设有专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人员,形成以简案庭为主、其他庭为辅的繁简分流的框架。速裁机构的设立,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分工,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近五年来,该院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27.7天,刑事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为13.4天。
    二、注重“简”字,实现速裁案件简便审理。为缩短审限,达到速裁机制“简易、简单、简便”的效果,该院着重在审理流程的简化上下功夫。一是收案手续从简。对当事人的起诉,适当地放宽口头起诉的范围,允许情况紧急的先立案后交费,实行登记、审批、收费一条龙服务,手续完备的当事人不用几分钟便可完成起诉过程。二是审案过程从简。强调了法官庭前准备工作,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庭审中对证据明确、事实清楚的,直接引导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边举证、边调查、边辩论,庭审过程简洁明了。三是批案程序从简。实行审判员负责制,改革了一律由庭长审核、院长审批的做法,对独任审判员直接负责审理的案件,赋予其裁判文书的审核和签发权,既增强了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又减少了流转环节。四是裁判文书从简。在调解书的制作中,对常用的格式在电脑中设置了模块,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在十五分钟内就能拿到制作好的调解书。在判决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原告起诉事实没有异议的,在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可以省略不写,减少撰写裁判文书所需要的时间。
    三、突出“快”字,速裁案件流转快速高效。注重各道程序的衔接,畅通各个环节的流转,在操作上要求做到快收案、快移送、快传唤、快处理、快送达。一是做好收案与移送的衔接。凡适用简易程序由简案庭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必须当即决定是否立案,由简案庭审理的,做到随立随送;对其他业务庭审理的简易案件做到上、下午各移送一次。二是明确流转期限。对送达、审理到宣判、结案的各个环节的流转期限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能及时传唤到庭的案件,由承办人在收案后2日内送达;对简案庭审理的案件,一般要求在30天内审结;调解或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原则上要求当庭送达等。三是开展巡回审理。专门制定了《关于巡回法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各基层法庭广泛开展巡回审理。规定每月十日、二十日为固定巡回审判日,平时视情实行紧急巡回,接受群众诉讼,现场为山区农村群众解决纠纷。近五年来,共巡回审理217次,为地处僻远的群众即时即地解决纠纷278件。四是提倡当庭宣判。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庭宣判必须达到80%以上。案卷检查时,加强了对当庭宣判方面的检查力度,当事人传唤到庭后是否直接进行开庭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是否能直接作出判决等均作为检查的内容,有效地促进了当庭宣判率的提高。
    四、强调“严”字,确保速裁案件审判质量。为确保速裁案件既高效又高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该院在严格审判管理上求保证。一是实行流程管理因案而异。在流程管理中,该院因案而异,对简案审判庭、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实行全院性的排期开庭,而是对其流程管理实行一表跟踪制,有效地避免了排期开庭一刀切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严格程序转换。严格控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转换程序的案件必须在接案后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否则在内部考核中视作超审限,杜绝程序转换的随意性,进一步减少非审判用时。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强调在速裁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答辩期选择权,对自愿放弃答辩期而提前开庭的,必须有文字记录;对必要的权利义务的告知,以及申请回避权利的交待均必须完备,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强化内外监督约束机制。制定案件质量评定办法,实行案件质量抽查制度、案件督办制等制度,并开展办案竞赛、裁判文书评比、法律研讨、法官论坛等活动,更新法官执法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效率就是质量、程序就是公正、礼仪就是形象的观念,督促法官自觉提高业务素质,防止出现因提速而降低案件质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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